2×13年1月1日,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购买一栋写字楼,各自拥有该写字楼50%的产权,用于出租收取租金。合同约定,该写字楼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A公司和B公司一致同意方可做出;A公司和B公司的出资比例、收入分享比例和费用分担比例均为各自50%。该写字楼购买价款为80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预计使用寿命20年,预计净残值为32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计提折旧。 该写字楼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480万元,按月交付。该写字楼每月支付维修费2万元。另外,A公司和B公司约定,该写字楼的后续维护和维修支出(包括再装修支出和任何其他的大修支出)以及与该写字楼相关的任何资金需求,均由A公司和B公司按比例承担。假设A公司和B公司均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考虑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本例中,由于关于该写字楼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A公司和B公司一致同意方可做出,所以A公司和B公司共同控制该写字楼,购买并出租该写字楼为一项合营安排。 由于该合营安排并未通过一个单独主体来架构,并明确约定了A公司和B公司享有该安排中资产的权利、获得该安排相应收入的权利、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等,因此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 A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出资购买写字楼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40 000 000(8 000万元×50%) 贷:银行存款 40 000 000 (2)每月确认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00 000(480万元×50%÷12)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 000 (3)每月计提写字楼折旧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16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60 000(8 000万元-320万元)÷20÷12×50%=16(万元) (4)支付维修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 000(20 000×50%) 贷:银行存款 1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