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A材料,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收回加工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有关资料如下: (1)11月2日,甲企业发出加工材料A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620000元。 (2)12月2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1000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12月31日,A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20000元,甲企业收回的A材料用于生产合同所需的B产品1000件,B产品合同价格1200元/件。 (4)12月31日,库存的A材料预计市场销售价格为700000元,加工成B产品估计至完工尚需发生加工成本500000元,预计销售B产品所需的税金及费用为50000元,预计销售库存A材料所需的销售税金及费用为2万元。 、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原材料的有关会计分录。 、计算甲企业20×9年12月31日对该存货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并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1. 甲公司委托加工原材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发出委托加工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20 000 贷:原材料 620 000(0.5分) ②支付加工费及相关税金时: 应交增值税=加工费×增值税税率 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发出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应支付的增值税=100 000×16%=16 000(元)(1分) 应支付的消费税=(620 000+100 000)÷(1-10%)×10%=80 000(元)(1分)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00 ——应交消费税 80 000 贷:银行存款 196 000(1分) ③支付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0.5分) ④收回加工材料时: 收回加工材料实际成本=620 000+100 000+20 000=740 000(元) 借:原材料 74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740 000(1分) 2. ①B产品可变现净值=1 000×1 200-50 000=1 150 000(元)(1分) B产品成本=740 000+500 000=1 240 000(元)(1分) B产品成本>B产品可变现净值,A材料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②A材料成本为740 000元,可变现净值=1 000×1 200-500 000-50 000=650 000(元);(1分) 因此A材料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40 000-650 000=90 000(元)(1分) 借:资产减值损失 90 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90 00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