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将其原先自用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18年3月31日。2×18年3月31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为500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46000万元,甲企业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假定转换前该写字楼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税法规定,该写字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2×18年12月31日,该项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48000万元,甲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编制甲企业2×18年12月31日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分录。
2×18年12月31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48 000万元,计税基础=(50 000-10 000)-(50 000-10 000)/20×9/12=38 5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8 000-38 500=9 5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9 500×25%=2 375(万元)。其中,转换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即账面价值)为46 000万元,写字楼账面价值=计税基础=50 000-10 000=40 000(万元),差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6 000万元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6 000×25%=1 500(万元); 2×18年转换日后产生的影响损益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8 000-46 000)+(50 000-10 000)/20×9/12=3 5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所得税费用的金额=3 500×25%=875(万元),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所得税费用的金额=2 375-1 500=875(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875 其他综合收益 1 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 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