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公司和S公司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2×17年1月1日,P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S公司80%的股份,能够对S公司实施控制。2×17年S公司从P公司购进A商品400件,购买价格为每件2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每件A商品的成本为1.5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17年S公司对外销售A商品300件,每件销售价格为2.2万元;2×17年年末结存A商品100件。2×17年12月31日,每件A商品可变现净值为1.8万元;S公司对A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2×18年S公司对外销售A商品20件,每件销售价格为1.8万元。 2×18年12月31日,S公司年末存货中包括从P公司购进的A商品80件,A商品每件可变现净值为1.4万元。S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A商品存货跌价准备的期末余额为48万元。 要求:编制2×17年和2×18年与存货有关的抵销分录或调整分录(编制抵销分录时应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1)2×17年抵销分录 ①抵销内部存货交易中未实现的收入、成本和利润 借:营业收入 800(400×2) 贷:营业成本 800 借:营业成本 50 贷:存货 50[100×(2-1.5)] ②抵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存货跌价准备 20 贷:资产减值损失 20 ③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 2×17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结存存货成本=100×1.5=150(万元),可变现净值=100×1.8=180(万元),账面价值为150万元,计税基础=100×2=200(万元),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0-150)×25%=12.5(万元)。 因S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25%=5(万元),所以合并财务报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金额=12.5-5=7.5(万元)。 2×17年合并财务报表中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 贷:所得税费用 7.5 (2)2×18年 ①抵销期初存货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50 贷:营业成本 50 ②抵销期末存货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借:营业成本 40 贷:存货 40[80×(2-1.5)] ③抵销期初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存货跌价准备 20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20 ④抵销本期销售商品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营业成本 4(20/100×20) 贷:存货——存货跌价准备 4 ⑤调整本期存货跌价准备 2×18年12月31日结存的存货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为4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的期末余额为48万元,期末存货跌价准备可抵销的余额为40万元,本期应抵销的存货跌价准备=40-(20-4)=24(万元)。 借:存货——存货跌价准备 24 贷:资产减值损失 24 ⑥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 2×18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结存存货成本=80×1.5=120(万元),可变现净值=80×1.4=112(万元),账面价值为112万元,计税基础=80×2=160(万元),合并报表中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160-112)×25%=12(万元)。因S公司个别报表中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8×25%=12(万元),期末合并报表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数调整金额=1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