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甲担任A公司等多家被审计单位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与存货审计相关事项如下: (1)在A公司开始盘点存货前,审计项目组在拟检查的存货项目上作出标识。 (2)审计项目组拟不信赖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故在监盘时不再观察B公司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3)根据对C公司的存货监盘计划,在对存货盘点结果进行测试时,审计项目组采取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的方法。 (4)在对D公司存货实施监盘时,审计项目组在存货盘点现场评价了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程序,认为其设计有效。审计项目组在检查存货并执行抽盘后结束了现场工作。 (5)在E公司存货盘点结束前,审计项目组取得并检查了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以及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汇总表中记录的盘点表单使用情况核对一致。 (6)在对F公司的存货监盘结束时,监盘人员将除作废的盘点表单以外的所有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于监盘工作底稿。 针对上述第(1)至(6)项,代注册会计师甲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对拟检查的存货作出标识会为A公司盘点人员知悉,损害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 (2)不恰当。无论是否信赖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在监盘中均应当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3)不恰当。只能取得存货记录准确性的审计证据,还应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盘点记录,以证实存货记录完整性。 (4)不恰当。审计项目组没有/应当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5)恰当。 (6)不恰当。应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