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9年全年实现收入总额8000万元(尚未扣减销售折扣80万元),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7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从被投资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38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还发现有关税收问题如下: (1)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700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100万元,会计未作处理。 (2)12月份,以自产公允价值47万元的货物清偿应付账款5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5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存货成本。 (3)12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贫困山区捐赠家电产品一批,成本价2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23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 (4)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5万元(其中有5万元未取得合法票据)。 要求: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 =8000-7-20-38+700+47+23=8705(万元)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8705×5‰=43.525(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45-5)×60%=24(万元)<43.525,准予扣除24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24=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