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成立,主要生产销售葡萄酒,假定2019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葡萄酒取得不含税收入6000万元,与销售收入配比的销售成本4000万元; (2)转让一项专利技术,取得不含税收入700万元,该企业该项专利的成本和费用共计500万元; (3)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价款50万元、增值税税额6.5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4)购进原材料共计25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325万元;支付材料运输费用,取得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20万元。 已知: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企业取得相关票据均通过认证;不考虑印花税。 要求计算: (1)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2)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消费税; (3)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税金。
(1)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6000×13%-(6.5+325+120×9%)=780-342.3=437.7(万元) 企业转让专利技术免征增值税。 (2)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6000×10%=600(万元) (3)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和两个附加合计=(437.7+600)×(7%+3%+2%)=124.52(万元) (4)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税金=600+124.52=724.52(万元)。 4.损失 (1)损失的范围——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