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长青电视机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向该市某大型商场销售A型号彩电100台,每台含税售价0.513万元,货款已收到; (2)“五一”期间,为表彰本厂的10位劳动模范,每人奖励A型号彩电1台; (3)发货给外省分支机构A型号彩电200台用于销售,并支付运费6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 (4)以折扣方式销售B型号彩电50台,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 (5)购入电子元件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货已验收入库; (6)购进一批吊灯用于本厂正在修建的职工活动中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为0.15万元; (7)购进一台专用检测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0.34万元。 要求:计算该电视机厂5月应纳的增值税额。
业务( 1)销项税额 =100× 0.513÷( 1+13%)× 13%=5.90(万元) 业务( 2)销项税额 =10× 0.513÷( 1+13%)× 13%=0.59(万元) 业务( 3)销项税额 =200× 0.513÷( 1+13%)× 13%=11.80(万元)进项税额 =6× 9%=0.54(万元) 业务( 4)销项税额 =26× 13%=3.38(万元) 业务( 5)购入电子元件的进项税额 =30× 13%=3.90(万元) 业务( 6)购进一批吊灯用于本厂正在修建的职工活动中心属于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业务( 7)购进检测设备的进项税额 0.34万元允许抵扣。 当月应纳增值税 =( 5.90+0.59+11.80+3.38) -( 0.54+3.90+ 0.34) =16.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