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木器加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2019年7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习题班) (1)从苗木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木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000元,该批原木当月已全部生产领用; (2)销售给某商场办公桌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栏注明的价格为65000元; (3)销售给某经销商家具一批,不含税价款250000元,委托某货运公司运送货物,代垫运费15000元,货运公司将发票开具给经销商,木器加工企业将运费发票转交给该经销商; (4)购进生产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栏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税额为26000元,发票已确认; (5)将自产的餐桌赠送给敬老院,该批餐桌生产成本为16000元,餐桌的正常不含税销售价为20000元; (6)以赊销方式销售餐桌给某饭店,发货当天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2600元; (7)上月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工具配件,因管理不善被盗,账面成本为38140元。 要求:计算该木器加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业务( 1)进项税额 =50000× 10%=5000(元) 业务( 2)销项税额 =65000× 13%=8450(元) 业务( 3)销项税额 =250000× 13%=32500(元) 业务( 4)进项税额 =26000(元) 业务( 5)销项税额 =20000× 13%=2600(元) 业务( 6)销项税额 =22600÷( 1+13%)× 13%=2600(元) 业务( 7)转出的进项税额 =38140× 13%=4958.20(元) 应纳增值税 =( 8450+32500+2600+2600) -( 5000+26000-4958.20) =2010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