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日,石晓斌(未满16周岁)在KTV和王进发生争吵并进行斗殴,石晓斌又纠集其同伙4人,用酒瓶、甩棍、匕首等对王进进行殴打后逃走,致使王进腰部被刺伤、头部被砸伤。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王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因犯罪嫌疑人未满16周岁,检察院同意对石晓斌采取附加条件不起诉。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在考察期间,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李主任特别重视石晓斌,将其列为社区矫正对象之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居民每周六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并和社区的社会工作者合作专门为石晓斌制定了一系列的社区矫正项目,从心理上对其行为偏差进行矫正和帮助。经过半年多的努力,石晓斌顺利完成了社区矫正项目,重新走上了人生正轨。 根据以上案例,回答104--107题: 本案例中的社区居民能够每周六参与社区公益活动,主要得益于()
A.社区形成的良性动员机制 B.社区居委会主任的人格魅力 C.社区居民自治能力较强 D.社区范围小,人员容易组织正确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