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1996年12月,某市教委计财科按照工作常规对所管辖的镇区教办,进行一年一度的财务审核。:经审核,发现该镇中心幼儿园两名公办教师至今还未领到市教委从1996年1月始每月增加的生活补贴。经调查,教委的拨款已到位,问题在于该园的主管领导——该镇抓教育的副镇长不同意,理由是:(1)要保持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收入的平衡;(2)幼儿教师的待遇不能与小学教师等同。为了保护幼儿教师应有的权利,教委及教办有关人员多次就1996年对教师生活津贴的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与其谈话,但她却置之不理,最后蛮不讲理地说:“请你们不要干预我们幼儿园的内政。” 案例二: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应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上面两个案例。
教师的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各种政府补贴等。拖欠教师工资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的生计及其家庭生活,还严重影响师资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进行,损害了政府的威信。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主体一般是地方人民政府或一些教育机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