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本科生A在大学一年级时就因多次旷课而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多次违反学校有关宿舍管理规定,受到记过处分。2012年6月15日,A在参加期未考试期间,被当场发现作弊行为。该高校为了严肃校纪校风,稳定校园教育教学秩序,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环境,决定给予A留校察看的处分。6月16日,该校通过A所在学院将学校的处分意见口头通知了A本人。A觉得很突然,表示不服该处分决定,想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 1.按照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体制主要由哪些制度构成? 2.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高校在给予A留校察看处分的过程中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 3.如果A不服学校的处分决定,他应当在几天内向该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应当由哪些人组成?
1.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主要由以下各项制度构成: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 2.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A是突然接到学校的处分决定,因此学校的做法不合法。另外,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因此,该校将学校的处分意见口头通知A本人也是不合法的。 3.(1)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