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大班在幼儿园的倡议及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成立了一个“学雷锋活动小组”,有成员16人,均是不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某星期天,该小组组织全体成员去一“五保户”家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幼儿园。谁知在打扫卫生时,女幼儿赵小娟在擦洗房间的玻璃时,失足从椅子上摔下来,造成左脚骨折。事后,赵的父母要求幼儿园赔偿部分医药费。但幼儿园认为赵摔伤是她自己不小心所致,与幼儿园无关。 问题:(1)小娟摔伤幼儿园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赵小娟的监护人该是谁?监护人在以上事件中有什么过错?应承担什么责任? (3)你认为以上事件该怎样正确处理?(
(1)因为幼儿园平时已经履行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事故发生在校外,且是节假日,事前没有告知幼儿园及班主任,是在幼儿管理职责外发生的,幼儿园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不承担责任。 (2)赵小娟监护人是其父母,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幼儿园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由于监护人没有履行相应职责,造成赵小娟骨折,应承担相应责任。 (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幼儿园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幼儿给予适当帮助。所以幼儿园可以适当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