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报报道:湖南省湘潭市一位幼儿家长李先生写信说,他的孩子在幼儿园被保育员体罚,脸上和身上都有明显伤痕,而且被弄得大小便失禁。他向幼儿园投诉,对方虽然道了歉,但态度很不诚恳。李先生的孩子今年3岁,名叫小浩(化名),3月4曰进入湘潭某幼儿园,这是当地一家十分有名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比一般幼儿园高,被人们称为“贵族幼儿园”。李先生在信中写道:“小浩入园的头两周,虽有些不适应,但未感觉有太大变化。第三周起,我们逐渐发现孩子回家后时而埋头不语、时而大喊大叫,一提幼儿园就恐惧万分,对任何人都不理不睬,并且大小便失禁。4月9日,我们去幼儿园看孩子,发现孩子两边脸颊各紫了一大块。4月12日,我们到幼儿园接孩子,小浩脸上伤痕依旧。恰此时孩子要小便,我帮他脱下裤子,竟发现大腿两边各有几块青紫,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其中有一处很深的、特别显眼的指甲印……” 请谈谈如何看待教师的体罚行为?
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罚站、罚跪等。教师体罚幼儿园幼儿,无论从良心、道德还是法律上来讲,都是不允许的。 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幼儿伤害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惩罚事件不仅对幼儿的身体有伤害,同时也伤害了他们的心理,幼儿的家长有权利通过法律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