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在学校的倡议及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成立了一个“学雷锋活动小组”,共有成员16人,均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某星期天,该小组组织全体成员去一个“五保户”家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学校。谁知在打扫卫生的过程中,女学生赵小娟在擦洗房间的玻璃时,失足从椅子上摔下来,造成左脚骨折。事后,赵小娟的父母要求学校赔偿部分医药费。但学校认为赵小娟摔伤是她自己不小心所致,与学校无关。 问题: (1)赵小娟摔伤,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赵小娟的监护人该是谁监护人在本案中有什么过错 (3)你认为学校有必要给予赵小娟经济补偿吗
(1)因为本案发生在校外,且是节假日.事前没有告知学校及班主任,是在学校管理职责外发生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不承担责任。 (2)赵小娟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由于其父母没有履行相应职责,造成赵小娟骨折,故其父母应承担相应责任。 (3)学校无责任的,没必要给予赵小娟经济补偿。但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