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问: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2分) 2.对于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2分) 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2分)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4分)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2.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 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