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当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 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2)C公司是否有当然的付款义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3)本案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包括:E公司、B公司、D公司和A公司。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C公司没有当然的付款义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则不能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问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本假设条件中,C公司以其与出票人A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F公司是不符合规定的。 (3)被保证人为A公司。《票据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中,该汇票未经承兑,因此出票人A公司为被保证人。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52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本题中,被保证人为出票人A公司,因此保证人D公司清偿票据款项后只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注:考题中汇票金额改为20万元,C公司债务改为18万元。不影响解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