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国内一家大型的铝锭生产公司,2007年11月与乙公司签订了铝材购买合同,购买乙公司铝材料,用于铝锭的生产,并约定违约金。合同改造过程中,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铝锭价格下降了51%,铝材料价格则并未下降,甲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严重亏损,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公司所遭受实际损失的25%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则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法官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考虑到金融危机的突发性和破坏性,依据情势变更原则,酌情降低甲公司的违约金,驳回了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
A.各级法院都应当按照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这是法院贯彻公平正义的根本标准 B.B-法院强行改变甲乙之间合法的合同条款,重新分配双方权利,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 C.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利于发挥司法审判对经济建设的积极作用,这也符合服务 大局的要求 D.社会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是法官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 果的表现正确答案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