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居民李呈祥与中国利达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合同,购买利达公司在甲市A区开发的易美居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的履行地在甲市。后来因房屋面积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李呈祥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利达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利达公司已经将易美居的开发权转让,利达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因此法院无权受理此案。该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要求作出了裁定,驳回利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利达公司不服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中,如果李呈祥和利达公司在发生争议后欲申请仲裁,并达成了仲裁协议。假设双方进行仲裁后,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李呈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利达公司提出抗辩,要求不予执行。但下列哪些情况提出的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利达公司曾经以同样的理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驳回的 B.利达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现在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申请的 C.利达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现在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申请的 D.该仲裁裁决书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正确答案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