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胜、王颖于1998年12月30日结婚,于2012年7月26日协议离婚。王洪臣、康荣玲系王颖之父母。2003年,张洪胜所在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集资建房,张洪胜向其所在单位交纳了购房款17万元并在银行办理贷款10万元,以上张洪胜及王颖共交纳了购房款27万元。2006年6月6日,在本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中,张洪胜以康荣玲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买受人处签署了“康荣玲”,在委托代理人处签署了张洪胜的名字。 2008年6月,该房屋交付,张洪胜取得了该房屋及车库钥匙。200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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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胜、王颖于1998年12月30日结婚,于2012年7月26日协议离婚。王洪臣、康荣玲系王颖之父母。2003年,张洪胜所在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集资建房,张洪胜向其所在单位交纳了购房款17万元并在银行办理贷款10万元,以上张洪胜及王颖共交纳了购房款27万元。2006年6月6日,在本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中,张洪胜以康荣玲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买受人处签署了“康荣玲”,在委托代理人处签署了张洪胜的名字。 2008年6月,该房屋交付,张洪胜取得了该房屋及车库钥匙。2008年7月10日,地产公司及张洪胜所在单位向张洪胜发出了关于缴纳房屋契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相关费用的通知,张洪胜称因其欲将该房屋转售他人,为了便于出售并在出售时能直接将房屋落户至买受人名下,张洪胜未随单位一齐办理房权证。 2010年4月19日,康荣玲向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10年5月11日取得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为明确该房屋所有权,张洪胜于2010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诉讼。 (1)王颖未申请参与诉讼,但是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2)如果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张洪胜增加诉讼请求,而康荣玲提出反诉,均和该案房屋有关,应当如何处理? (3)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康荣玲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康荣玲突发重病去世,留下遗嘱,王颖为其唯一继承人,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4)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判决生效后,康荣玲提出再审申请,但考虑到诉讼的精力投入,欲撤回再审申请。但随后,康荣玲发现张洪胜提供的一份证据是伪造的,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王颖对该案房屋所有权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颖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法院应当将新的诉讼请求和反诉合并审理。 (3)根据《民诉解释》第322条第1款的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法院应通知王颖参加诉讼。 (4)根据《民诉解释》第4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因此,对于康荣玲撤回再审的申请,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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