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坐火车期间,与旅客许某搭话。期间,王某利用为许某泡方便面之机,投放了安眠药,许某食用后不久昏昏欲睡。王某趁机拿走许某价值3000元的财物,后王某被抓获。对于王某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法官产生了争论。甲法官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王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火车上,应以“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论处;乙法官认为,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应注意探求法律的精神,本案中王某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但并没有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也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会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列评论正确的是?
A.《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与所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甲法官的解释侧重实现法律的可预测性,乙法官的解释侧重实现法律的可接受性 C.在法律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适用法律原则 D.该案的处理表明,语言具有开放性,法律解释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过程中正确答案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