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所在县是全国服装生产大县,有数千家小规模的服装厂,其中有许多未办理任何手续。2008年,江某也筹集资金开办了一家服装厂,但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2009年,在该县工商部门开展的全县查处无照经营执法大检查中,对大部分此类无照企业都处以数千元罚款,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镇工商所查获了江某的无照经营行为后,因江某与该工商所所长有私怨,被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机器设备)。江某不服,向县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县工商局未予受理,告知江某应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因所在镇与市区距离遥远,江某一怒之下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也不予受理,而告知其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江某不得不将行政复议申请送至市工商局。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属滥用职权,予以变更,对江某处以罚款8000元,并责令其在1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 问题:(1)工商所应以谁的名义作出该处罚? (2)如何确定对该处罚行为的复议机关? (3)该处罚行为是否属滥用职权?
(1)该处罚应以县工商局的名义作出。工商所是基层工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没收企业全部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权力。所以,该工商所的行为应认定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工商局和县人民政府对此案皆有复议管辖权,当事人可选择。工商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由本级政府、上一级主管机关享有复议管辖权。 (3)该行为属滥用职权。工商所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且对江某行为的处罚相对于其他同等情况显然偏重,违背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原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