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乙饲养的藏獒咬伤,花费医疗费数千元,向乙索赔未果,无奈诉至法院。在诉讼中,乙提出藏獒咬人是因为丙用石块砸它,因此法院将丙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法院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作法正确吗?为什么? 2.如果经法院调解,乙赔偿甲2000元医疗费,甲、乙签收调解书后,丙拒绝签收,该调解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经法院调解,经丙同意后,丙赔偿甲2000元医疗费,甲、乙签收调解书后,丙拒绝签收,该调解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经法院调解,丙赔偿甲2000元医疗费,甲、乙、丙三人签收调解书后,丙能否提起上诉?
1.法院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作法正确。本案中,丙对甲、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旦法院判决甲需对乙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有权请求丙对其用石块砸藏獒向甲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可以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规定》第15条规定,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因此本案中,法院调解乙赔偿甲2000元医疗费,丙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其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3.该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民事诉讼法意见》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4.丙不能提起上诉。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