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原本是合体并存的。不管是中国古代的《法经》、《唐律》,还是西方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世纪的《加洛林纳法典》,都是既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程序法的内容。只不过是到了近代,随着人类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才产生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实践。 罗马《十二铜表法》的次序为,第一表规定对当事人的传唤;第二表规定对证人的传唤以及缴纳诉讼保证金等事项;第三表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前三表的内容属于诉讼法。从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内容才属于实体法。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程序价值重要性之我见 程序法和实体法两者在法律的进程中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程序法比实体法重要,因为程序法所代表的程序价值是法律更加重视的价值。 理由如下:首先,我们之所以重视法律中的程序,是因为程序法的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必 要条件,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程序的存在,使得每个人都必须按程序办事,人的恣意得到了控制,社会秩序得到了维护,这也是法律程序的基础价值。 其次,公正法律程序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或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本身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抽象范畴,由于社会价值观念的不断变迁,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偶然性、巧合性和特殊性的事实和情况,使得真正的实体正义很难如期实现。而只要法律行为的程序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行为的结果就应视为正当和合理,也就造就了一种为大众认可的形式正义。同时,公正法律程序保障了所有参加诉讼的人的权利,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得通过程序所得出的结果更加合理,更能被当事人接受。 再次,公正法律程序有助于提高效率和保障社会秩序。没有时间限度的正义保护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法律所保护的永远只能是特定时间内的实体权利;法律也没有永远的责任,超过了一定的时间限度,责任也将消逝。如果为了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而不顾及为此付出的代价—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全,其实是对法的真正价值追求的背离。 最后,公正法律程序的完善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程序问题,程序可以为所有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正常、合理、有效的渠道和途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已然形成,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法治社会,必定是一个具有各方面程序制度的社会或者是一个有足够程序和制度以处理人们内部及外部关系的社会。程序体系的严密化可以促进法的发展,而随着程序化法律操作过程的展开,依法治国也更容易实现。 综上所述,程序的存在,是注重过程价值,而不是结果价值,而这正是法能够最终维护社会正义、安定、秩序的原因,所以程序法的重要性要大于实体法的重要性。这同时也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重视程序法的作用,不断对其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