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市公安局于2013年1月4日对曹某(男,24岁)、翁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曹某、翁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曹某、翁某抢劫案于2013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须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当庭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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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市公安局于2013年1月4日对曹某(男,24岁)、翁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曹某、翁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曹某、翁某抢劫案于2013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须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当庭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翁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名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受到曹某的胁迫,由于害怕曹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曹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曹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翁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曹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翁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须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曹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4.重新开庭后,如果翁某又提出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5.对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6.曹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7.假如曹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何时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考点]刑事诉讼程序[答案及解析]1.1个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2.可以。参考上题《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

3.不予准许。《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条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题中曹某可能被判处死刑,符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对曹某的请求应不予准许。

4.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5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5.应当恢复法庭调查。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而且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6.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

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7条进一步明确,"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7.从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本法第244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本法第337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四)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8.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受害人自收到判决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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