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张某(19岁)对王某(18岁)和李某(17岁)说有一个富商住在县城的某旅馆中,可以从富商那里弄些钱来花。王某和李某起先有些犹豫,怕被抓到。张某表示有他在肯定没问题,随后二人也表示赞同,并在张某的带领下“踩点”,査看路线。某天半夜,李某在旅馆房间外望风,张某、王某二人顺着窗户爬进了富商的房间,将躺在床上睡觉的富商捆绑起来并持刀威胁其不许出声,随即搜遍了富商的全身及其房间的各个角落’但是二人没有发现钱和任何值钱的财物。张某认为一定是富商将钱财全部藏了起来,但因担心在旅馆房间中逗留时间过长可能会被发现,随即将富商带到了附近闲置的房屋中。直到第二天早上6点,张某等3人才发现捆绑的这个人不是富商,而是暂住旅馆的外地打工人员,的确已经身无分文,便将其放回。 【问题】 1.张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2.张某等3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未遂还是中止? 3.张某等3人各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1.张某等3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2.张某等3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张某是主犯,主谋、策划并实行了抢劫行为,并且张某教唆未满18周岁的李某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因此对张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重处罚;王某是从犯,在共同犯罪 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应以抢劫罪(未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是未成年人,且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因此对李某以抢劫罪(未遂)处罚,鉴于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李某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大,因此应当对李某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