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为了减少渔民使用废旧渔船作业带来的严重安全隐患并促进渔业生产转型升级,某市作出规定,由某县渔业局向渔民回收废旧渔船,每艘旧船补贴渔民5万元。渔业局的一位负责回收事项的办事人员陈某利用事先知道的信息,在渔民知道上级规定之前,先私下以每艘船1万元的价格(略高于当时的市场价),向渔民购买废旧渔船20艘,再通过自己内部的操作,每艘渔船获取补贴款5万元,共计获取国家补贴款10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 问题: 1.陈某购买渔民废旧渔船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如果认为能够构成,其主要理由是什么?如果认为不能构成,其主要理由是什么? 2.如果认为陈某购买废旧渔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行为是作为的犯罪还是不作为的犯罪,为什么? 3.陈某获取国家补贴款的行为能否构成贪污罪,为什么? 4.如果认为陈某构成贪污罪和诈骗罪,对这二罪应该如何处理?如果认为应该择一重罪论处,其主要理由是什么?如果认为应该数罪并罚,其主要理由是什么?(两问均需作答)
1.(1)陈某构成诈骗罪的理由:陈某隐瞒废旧渔船即将获得高额补贴的事实,用低价(相对于补贴款而言)购买渔民的渔船,使渔民丧失了补贴。所以构成诈骗罪。(2)陈某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陈某付出的价格是废旧渔船正常的市场价,渔民并没有损失。渔民能够获得补贴是未来的事实,未来的事实具有不确定性,不能成为诈骗罪中“隐瞒事实”中的“事实”。 2.如果认为陈某构成诈骗罪,其采取的是不作为的方式。即:应当告知渔民这些废旧渔船即将获得高额补贴,但故意隐匿不告知,从而诈骗成功。 3.陈某构成贪污罪。这是他利用自己负责回收废旧渔船事项的职权而获得的国家补贴款,因此构成贪污罪。 需要说明:虽然国家并没有对每条废旧渔船多补贴,但国家的本意是补贴渔民而不是陈某。如果国家知道这些船是陈某拥有的,国家将不会给其补贴。故,陈某仍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获得国家补贴款。 4.对陈某的二罪应该数罪并罚。因为陈某的两个犯罪侵犯的是不同法益,针对的也是不同的犯罪对象,彼此并无重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