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28分)
专家观点:
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
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4.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本题28分)
1.【参考答案】
李某的供述也就是李某交代的抢劫杀人的事实、李某的鞋子等物品属于非法证据。其中,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被扣押的鞋子等物品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应当予以排除。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
【详解】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条第1款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2.【参考答案】
东湖市公安局、东湖市检察院、东湖市中级法院。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
【详解】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参考答案】
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对李某抢劫杀人作出无罪判决;构成盗窃罪的作出盗窃罪的判决。
【考点】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详解】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考点】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答案要点】
(1)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刑事案件的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2)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以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3)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证据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4)关于程序系统设计,可以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5)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5.【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案要点】
完善过程: (1)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2)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 (3)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4)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5)1998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条、第5 1条、第1 8 1条的规定; (6)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7)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4条~第58条的规定及其与1979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比较。(8)2012年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1 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10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7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7~68条。
诉讼价值:(1)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秩序价值的意义。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公正价值的意义(围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进一步展开)。(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效益价值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