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A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违法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自首从而对其予以减轻刑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事后,赵某的弟弟给王某5万元表示感谢,王某交其侄子王小六保管。后有人举报,A市监察委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对王某立案调查,调查终结移送A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王某以两罪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王小六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诉。A市法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王某改变侦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认罚的态度,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法院对王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 【问题】: 1.本案的审判管辖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2.对王小六涉嫌的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院未经过立案侦查能不能直接提起公诉?为什么? 3.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中对于涉及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管辖交叉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4.审判阶段王某认罪认罚,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该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1.存在问题。《刑诉解释》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A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被告人王某的原供职单位,如果由A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违反了程序正义理念,不利于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因此本案有必要由上级法院指定A市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2.不能。立案、侦查是起诉的前置程序,未经过立案侦查不能对王小六直接提起公诉。 3.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检察院予以协助。法条依据:《监察法》第34条: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4.合法。理由:19年12月五机关《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第33条规定,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准刑)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第49条规定,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以上规定表明,在侦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允许认罪认罚;当庭认罪认罚的,可以适当缩减基准刑,从而体现从宽处罚。因此,本案中审判阶段王某认罪认罚,法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