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四川)案情:某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贪污单位小金库款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法定代表人)称所涉款项系单位招待费等,发票在其办公室抽屉中未及报销。侦查人员在杨某办公室抽屉中搜査到付款单位为犯罪嫌疑人原单位的发票11张,价值5万元。为了查明该发票是否已经从该单位报销,侦查人员传犯罪嫌疑人李某(原单位会计)、许某(出纳)同时对粘贴在一张纸上的11张发票进行辨认,二人指认该11张发票已从单位的小金库账上报销。侦查人员遂让二人在粘贴被辨认发票的附页上签署辨认意见,次日持此发票到看守所让犯罪嫌疑人杨某辨认。杨某否认已经从原单位报销,侦查人员指着粘贴附页上李某、许某书写的辨认意见及签名说“会计、出纳都证明了,你这样顽固下去没好处!”,杨某遂在李某与许某的辨认意见及签名下面签署了“此票据巳从单位小金库账上报销”的意见。 杨某妻子委托的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杨某的要求,侦査人员陈某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 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李某、许某共同贪污单位公款5万元。在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尚有收受贿赂的事实,法庭决定对此一并审理。法庭辩论中,杨某的辩护人除认为指控杨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证据不足外,还对公诉人起诉书中对三被告人没有区分主从犯,而在发表的公诉词中称杨某为主犯提出了反对意见。休庭后,审判长王某到杨某原单位调取了部分新证据,分别通知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其办公室,听取了他们对该新证据的意见。 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成立,杨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和许某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杨某涉嫌的受贿罪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杨某上诉后,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县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认为,原审证据虽然在证据资格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作出与原审一审相同的判决。 问题: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分析本案的诉讼程序有哪些错误之处?
本题要求考生找出侦查程序和审判程序中的错误,这就要求考生对刑事诉讼的侦査程序 与审判程序有完整、清晰的掌握,难度较大。对于侦查活动,考生应着重掌握侦査行为、侦 査羁押期限(如果题目中出现时间,则极有可能涉及超期羁押的问题,在阅读题目时一定要 注意)和侦查监督。对于审判活动,应着重掌握证据规则、二审程序、发回重审情形下的合 议庭组成等。 考生可以预先通览一遍材料,了解材料主要内容,然后认真分析材料,提炼出要点,对 比法律规定找出其中违法的情形。找到一处错误,便在试卷上拿铅笔做一个标记,或者写在 稿纸上,以免遗漏。 首先,分析侦查阶段: 根据《高检规则》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 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 片不得少于五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在本案中,侦查 人员只是拿搜查出的十一张票据让三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显然不符合混合辨认规则。 证据应当采用合法手段收集,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刑讯逼供或威吓等手段取得的 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在本案中,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声称“顽固下去没有好处”, 通过“语言的恐吓”逼迫其认罪。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显然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 案例中提到“律师”,首先要想到律师介人诉讼的时间,区分自诉和公诉,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的时间以及可以申请律师辩护的人的主体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 胞兄弟姊妹。因此,犯罪嫌疑人杨某的妻子当然有权为杨某委托辩护人,只要杨某的妻子与该律师签订了辩护委托书,这个委托辩护就是合法有效的,侦查机关以委托书没有杨某签名 为由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与法不合。 其次,分析审判阶段: 根据《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 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 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据此可知,对于 新的犯罪事实,法院应该建议检察院补充材料或变更起诉,而不能直接审理。 起诉书与公诉词都是检察机关起诉的文书,公诉词对起诉书进行补充和阐发,进一步在 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此,公诉词不能超出起诉书指控的范 围。在本案中,起诉书中对三被告人没有区分主从犯,但在发表的公诉词中称杨某为主犯, 公诉词的范围超过了起诉书的认定。 《刑诉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 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本案中,审判长王某在未经开庭质证的情况下,就将 在休庭后调取的新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违反了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 证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 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 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在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指派 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的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违反了 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规定。 考生在分析完本案中侦查程序和审判程序中的错误后,根据阅读时所作的标记进行梳 理,然后按照题目所给信息的顺序依次将错误列出。 1.侦查人员组织李某和许某同时辨认,违反了个别辨认规则。 2.侦查人员组织三犯罪嫌疑人仅对涉案票据辨认,违反了混合辨认规则。 3.侦查人员组织杨某的辨认,采取言语威胁手段,违反法律规定。 4.侦查人员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律师会见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5.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涉嫌收受贿赂,应当由检察院追加起诉,而不应直接审理。 6.公诉词只能是对起诉书的补充与解释,不能超出起诉书中所作指控。 7. —审审判长在休庭后调取的新证据并没有在开庭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证据,违反了证 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 8.县人民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的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议 庭重新审理此案,违反了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