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平安小区有两人入室抢劫伤人被抓获。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和王某(女,23岁)正被该小区三名业主钱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赵某(被害人的邻居)看管。经询问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正要从阳台离去,于是,被害人抓住张某并大声叫邻居帮忙,却被张某刺伤。随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随后赶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与其邻居赵某抓获。 侦查人员了解了大概案情后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手机两个、笔记本电脑一台。侦査人员当着见证人赵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的面将钱与手机、电脑查点清楚,并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单据上由在场所有人签名。 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进行了讯问。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剌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査,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本案侦査终结后,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审判员甲与被告人张某是小学同学,因此申请甲回避,审判长宣布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平安小区有两人入室抢劫伤人被抓获。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和王某(女,23岁)正被该小区三名业主钱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赵某(被害人的邻居)看管。经询问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正要从阳台离去,于是,被害人抓住张某并大声叫邻居帮忙,却被张某刺伤。随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随后赶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与其邻居赵某抓获。 侦查人员了解了大概案情后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手机两个、笔记本电脑一台。侦査人员当着见证人赵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的面将钱与手机、电脑查点清楚,并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单据上由在场所有人签名。 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进行了讯问。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剌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査,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本案侦査终结后,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审判员甲与被告人张某是小学同学,因此申请甲回避,审判长宣布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平安小区有两人入室抢劫伤人被抓获。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5岁)和王某(女,23岁)正被该小区三名业主钱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赵某(被害人的邻居)看管。经询问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正要从阳台离去,于是,被害人抓住张某并大声叫邻居帮忙,却被张某刺伤。随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随后赶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与其邻居赵某抓获。 侦查人员了解了大概案情后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手机两个、笔记本电脑一台。侦査人员当着见证人赵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的面将钱与手机、电脑查点清楚,并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单据上由在场所有人签名。 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进行了讯问。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剌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査,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本案侦査终结后,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审判员甲与被告人张某是小学同学,因此申请甲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 被害人钱某认为判决太轻,因此,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 或医师进行。 2.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强 制进行人身检查。 3.不应同时询问证人李某和赵某。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法院不应接受证人李某提出的回避申请。证人无权申请回避。 5.证人赵某不应旁听法庭审判。证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 6.被害人直接上诉错误。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没有直接的上诉权,对一审判决结果 不服的,只能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