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4日,某市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国有企业董事长范某接受XX公司贿赂50万元。经过立案侦查,检察院认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逮捕,即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2010年12月18日,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2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范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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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4日,某市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国有企业董事长范某接受XX公司贿赂50万元。经过立案侦查,检察院认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逮捕,即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2010年12月18日,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2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范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即表示拒绝。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贪污罪和新发现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作出了判决:判处范某犯贪污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范某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 问题:上述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什么?

1.人民检察院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有: (1)公诉人对法院作出的补充起诉的建议,不应当庭表示拒绝,是否补充起诉应由检察 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 (2)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不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 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2.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有: (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不应决定中止。对需要通知新的证 人到庭的,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 (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实时,人民检察院未补充起诉,人 民法院不应对该事实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只能就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 3.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能以决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应以裁 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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