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某市国有中天股份有限公司经理。2009年该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逃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逃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2009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林某,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林某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林某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査发现,该公司自2007年到2009年间,共逃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检察院于2010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抗诉期满后,该判决生效。 问题: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1.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立案侦查错误。逃税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林某错误。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査,如果需 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其决定逮捕而非批准。 3.人民检察院派检察人员逮捕林某错误。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4.林某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人民检察院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错误。不 能要求取保候审人同时缴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 5.检察院收取律师的5万元保证金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 当将保证金存人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6.人民检察院在侦査阶段直接将该公司账户上50万元款项作为税款上缴国库错误。赃款 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才能由人民法院通知査封、扣押机关依法划拨上缴国库。 7.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9日对林某取保候审,到2010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 诉是错误的。依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