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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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第一审人民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包括管辖、一审程序、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二审判决和申请再审 的程序。 1.《民诉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 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双方当事人 签订了管辖协议,但该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法 院,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B县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D县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 分人提出上诉的,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 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在本案 中,原告是大力公司,被告是铁成公司,其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第一审人 民法院应以原告的诉求为基础进行审理和判决,漏判或是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 审判都是不合法的。 3.法院宣判后,被告铁成公司提起上诉,法院追加的被告季某没有上诉。根据法律的 规定,原审被告铁成公司为上诉人,一审的原告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追加的被告季某则按 原审地位列明即可。 4.《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 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 的,发回重审。本案中,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但 未就解除合同进行判决,属于漏判的情形,对此二审中应对一审漏判的诉求进行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是一并连同一审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 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可知,大 力公司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最后要解决的是再审事由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 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皖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 定的;……本案中大力公司偶然发现的“新证据”符合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申请再审的 理由。因为是对二审判决进行的再审,所以再审程序应按照二审程序进行,依据《民诉意 见》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 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可知。据此可知,再审时应对二审漏判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参考答案丨 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 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法院管辖。 2.第一审人民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第一审 人民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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