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泰跃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泰跃公司)和实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实华总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与市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签定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市建筑公司承建由泰跃公司开发的欣欣家园1期与2期各六栋商品住宅楼,2011年9月,工程必须完工。2011年8月初,工程已经完工,但因市场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较大,城建公司除要求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要求增加给付部分建筑工程款;泰跃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则提出因城建公司偷工减料,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就此发生较大争议。2011年8月底,城建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向甲市的人民法院和乙市的人民法院均递交了起诉状,甲市人民法院和乙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后,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实华总公司因公司内部财务问题,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参加开庭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增加部分建筑工程款。泰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实华总公司财务危机加剧,为摆脱困境,泰跃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合并成恒泰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合并完成之后,恒泰公司继续进行诉讼,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己方带来的损失。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恒泰公司并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城建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恒泰公司进行了重组。原来的恒泰公司分立为恒华投资公司和实恒产业公司。 问题: 1.如果在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甲市的人民法院却抢先对该案件作出了判决,对于该判决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实华总公司不参加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在实华总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后,诉讼参加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4.在恒泰公司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5.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当恒泰公司发生分立但尚未完成分立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6.在恒泰公司完成分立后,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由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自己提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 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 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2.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可以缺席判决。 3.城建公司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实华实业总公司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根据《民诉意见》规定,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 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本案中,泰跃 房地产公司城建公司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实华实业总公司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恒 泰公司另行起诉。根据《民诉意见》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裁定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 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 执行。 6.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恒华投资公司和实恒产业公司履行。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 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