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人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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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人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对于第一问,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可能有些 考生认为构成该行为构成计算机犯罪。但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人计 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犯罪行为都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犯罪 目的为“入侵”或者“破坏”,而不是为获取具体的财物。在本题中,赵某利用计算机技术 秘密地把被害人账户的钱款转移到自己账户上,造成了自己账户上存款的增加和被害人存款 的减损,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成立盗窃罪。在考试中,出题人经常把一件简 单的事物包裹上一层迷惑性的“外衣”,考生在做题时一定要看透问题的本质,不要被题目 表面的现象所迷惑,本题属于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的盗窃罪,“利用计算机技术”只 是盗窃罪的新犯罪方法。 对于第二问,考核的知识点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 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 侵害结果退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 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的出现。这部分内容属于刑法理论范 畴,在教材上有比较详细的论述,因此,只要考生在复习时阅读教材,并通过练习题加强记 忆,本题可以很轻松地作答。 对于第三问,一些考生可能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但绑架罪是绑架他人作为人 质,以人质的安危作为威胁,向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提出不法要求,这里的人质应当是 被犯罪人实际控制的“活人”,而在本题中,行为人是在杀害被害人后临时起意实施勒索财 物行为的,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赵某在实施完杀人行为之后,向被害人家属“谎称钱 某被绑架”进而勒索财物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通过威胁使被害人的家人产生恐惧心理从 而被迫交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同时,行为人虚构绑架钱某的事实,向被害人家属骗取钱 财,构成诈骗。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即可。 关于被害人妻子孙某的行为,材料中提示其具有特殊的身份(国有企业的出纳),看到 这个条件时,考生应当立刻联想到可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孙某“从本单位保险柜 拿出17万元”,这里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进一步分析材料,并对照挪 用公款的构成要件,判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孙某挪用公款不是为了从事违法或营利 活动。也不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孙某虽然挪用的数额较大,但其在3个月归还了钱款,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上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 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 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 “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 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 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 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 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 杀人既遂。 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 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 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 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 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 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 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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