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行政诉讼案件于2009年11月19日在闵行区法院审理当庭宣判。法院判决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对原告张晖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并承担50元诉讼费。 张晖诉称,2009年9月8日,他驾驶安徽牌照的福特轿车,在因红灯停车时,一名男子称腹痛希望搭载一程。但搭载“乘客”的张晖随后被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处罚。9月14日,张晖到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该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晖“非法运营”。 9月底,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宣布,经调查查明,该案的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交通执法大队已撤销行政处罚行为。此后,张晖取回被处罚的1万元罚款,同时表示将继续进行诉讼。闵行区法院11月16日召集原告、被告双方交换了证据。 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人称,涉案行政行为因为采用了利诱方式,获得不正当证据,处罚行为本身已经被撤销,没有必要通过质证、证人出庭等手段还原事实,双方没有出现真正的辩论。但被告方也表示,今后将严格规范执法、依法行政。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出庭应诉。 法院今日审理后认为,被告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具有查处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行政职责,在诉讼中应该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鉴于交通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法院遂认定交通执法大队违法行政。 而张晖在最后的法庭陈述中表示,希望行政机关能够真正意识到“钓鱼执法”行为的巨大危害,不要让更多无辜善良的人士再受到伤害,希望闵行和上海今后是一个没有“钩子”的世界。 问题:请你结合相关法律知识,谈谈对此事的观点。答题要求: 1.运用所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钓鱼执法”不可行 非法运营的黑车在很多城市都是存在的,因此打击非法运营车辆是维护交通管理秩序、 保护驾乘人权益的合法行为。但是在打击非法运营车辆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 政。材料中的“钓鱼执法”行为是明显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的。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具体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 法性规定。二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的决定。材料中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利用张先生的善良,将其搭载腹痛男子 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运营,这种“钓鱼执法”行为没有法律授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这 种“钓鱼执法”的行为明显构成违法。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仅应当遵守行政合法性原则,而且应当遵守行政合理性原 则。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应当遵守以下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 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 虑符合立法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 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 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根据上述原则相对比,材料中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严重违 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不适当、不必要的行政行为,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 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钓鱼执法"既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也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 的此种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