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债务追讨纠纷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价值60万元电视机的合同,约定交货10个月后付款。当甲公司向乙公司交货时,乙公司以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甲公司便将该批电视机向有关部门办理了提存。7个月后,乙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佳,无力还债。10个月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追债时发现,半年前,乙公司作为保证人代丙公司向银行偿还了20万元贷款,这20万元,乙公司一直未要求丙公司偿还。同时,1年前,乙公司免除了丁公司的10万元债务;2个月前,乙公司将自己的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了解公司状况的戊;1个月前,乙还将公司价值10万元的办公设备赠与了某慈善组织。
【问题】
1.若办理提存后,该批电视机遭遇火灾被烧毁10台,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2.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公司不领取电视机,则这批电视机归谁所有?
3.对于丙公司欠乙公司的20万元,甲公司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4.若乙丙的保证合同中约定由A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对甲公司是否有影响?为什么?
5.甲公司能否请求法院撤销乙公司免除丁公司10万元债务的行为?为什么?
6.甲公司能否请求法院撤销乙公司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戊的行为?为什么?
7.甲公司能否请求法院撤销乙公司将价值10万元的办公设备赠与给某慈善组织的行为?为什么?
1.由于该批货物已办理了提存,所以该损失应该由债权人乙公司来承担。
2.提存后超过5年债权人不领取提存物的,所有权归国家。
3.甲公司应当以自己为原告、以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
4.当甲公司提起代位诉讼时,这个有关管辖的约定可以作为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而向甲公司提出,所以会对甲公司的起诉产生影响。
5.不能。因为乙公司免除丁公司债务时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尚未发生,故该行为无害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甲公司不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6.不能。乙公司虽然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了自己的财产并有害甲公司的债权,但戊对此并不知情,所以甲不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7.可以。乙公司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慈善组织,有害甲公司的债权,受让人是慈善组织并不影响甲撤销权的行使,所以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要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行使应由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即原告身份)、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撤销权行使时应该以债权人为原告、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在撤销权中,如果债务人低价转让其财产获得了一定对价,则这时还必须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损害债权的恶意,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