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驴友”案
2011年7月,罗斯在天空论坛发起一次“AA制”自助野外探险活动,瑞秋、钱德、乔伊、菲比四人参加。每人交200元作为活动经费,统一交由罗斯管理。7月20日,郊游第二天,瑞秋、菲比想在途经的河滩扎帐篷夜宿,罗斯极力劝阻,但瑞秋、菲比二人见天气晴好,并且河道明显已干涸很久,周边也没有任何危险警示牌,便以为是废弃的河道,坚持把帐篷搭在了河滩中间。夜间,帐篷被突袭的大水冲塌。罗斯、钱德和乔伊三人见状大声呼喊,并和正在山中采集草药的大卫一起将瑞秋救出,菲比遇难。施救过程中,乔伊未经罗斯同意使用其背包做漂浮用,致使包内的现金3000元遗失、手表长时间进水无法再使用;大卫的手臂骨折。后经查得知,当晚大水系上游水电站突然开闸泄水所致,但水电站没有发出预警信号。随后,钱德因有急事需提前返回,在乡间马路旁拦截一辆出租车,司机告知钱德其已停业下班,钱德表示愿付双倍车费,司机表示其已开了一天车,很累,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钱德同意。返程途中,因出租车司机一时大意,与另一辆相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钱德受伤。
【问题】
1.罗斯、瑞秋、钱德、乔伊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
2.水电站是否应当对菲比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3.大卫的手臂受伤可如何寻求救济?为什么?
4.如果罗斯要求乔伊赔偿其背包内财物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为什么?
5.钱德和出租车司机之间作出的“如果出了什么事情,由钱德自己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
6.对于自己所受的损害,钱德可以什么为由对出租车司机提起诉讼?
1.不应当。因为罗斯等四人与菲比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不负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2.应当。因为水电站在没有危险提示的情况下突然泄水存在过错,致使菲比遇险死亡。尽管菲比在河滩露宿也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能免除水电站的责任。
3.大卫可以要求水电站赔偿损失,若水电站无力承担责任,则大卫还可以要求瑞秋给予补偿。因为大卫的手臂是在救助瑞秋、菲比的过程中受伤,水电站是侵权人,应当承担对大卫的赔偿责任;瑞秋是受益人,在水电站无力承担责任时大卫可以要求瑞秋给予适当补偿。
4.不能。因为乔伊对背包的使用是紧急避险,且无不当,故不应当对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财物损失应当由引起险情的水电站承担。
5.约定无效。
6.钱德既可以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两者不能同时行使。
解答本题应注意:(1)如何认定民事法律关系,判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应注意考虑是否存在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2)侵权行为“过错”的认定应注意把握行为在法律和道德上的可受非难性;(3)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