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诉丁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
甲和乙于1980年结婚。2010年,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
甲生前是一位导演,为了投资拍摄电影,甲将其祖传的名画抵押给A借款100万元,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在电影的拍摄过程中因资金短缺,甲又将名画质押给B借款50万元,并将画转移给B占有。为了电影的后期制作,甲又向C借款25万元。
在甲去世以后,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丁利用甲去世的新闻热点在某论坛上发帖称甲在去世前一晚“一夜风流”。甲的妻子乙在看到这个帖子之后立即要求某论坛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防止侵害的扩大,但某论坛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坚决不同意乙的要求。
乙将丁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丁立即停止侵害、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此外,还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丁立即停止对甲的侵害,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4家门户网站首页及全国6家报纸醒目位置刊登向乙公开道歉的声明;赔偿乙的精神抚慰金以及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被告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丁置若罔闻;拒不执行。
【问题】
1.乙应以谁的权利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为什么?
2.A对名画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3.若甲到期无力清偿借款将名画变卖得到100万元,这100万元在A、B、C之间应该怎样进行分配,为什么?
4.若B认为自己家没有保存名画的条件,让甲继续占有名画,后发生火灾,名画毁损,甲获得赔偿金90万元,该保险金在A、B、C之间应该怎样进行分配,为什么?
5.乙若是以丁和某论坛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某论坛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6.若乙向法院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1.应以乙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甲已不是民事主体,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丁的行为使甲的妻子乙遭受精神上的痛苦。
2.享有。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由A得50万元,B得50万元。因为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C为一般债权,无优先受偿权。
4.由A得90万元。因为质权尚未设立,A对名画享有抵押权。
5.该论坛应该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丁承担连带责任。
6.人民法院可以在4家门户网站首页及全国6家报纸的醒目位置刊登公开道歉信,费用由丁承担。
要注意区分质权人不占有质押财产的不同法律效果: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方成立;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成立;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