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李某、周某等买卖古画纠纷案

赵某、钱某、孙某三人于2010年10月18日共同出资4万元(赵某出资2万元,钱某、孙某各出资l万元)购买了一幅古画。三人商定,由赵某保管,并约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卖此画。11月2日,赵某的邻居李某见到此画,大为欣赏,表示愿意出高价买得此画。于是赵某便以6万元的价格将画卖给了李某。11月20日,赵某将卖画的情况告诉了钱某和孙某,他们觉得画的卖价还可以,便要求分得卖画所得款,赵某随后分别给了钱某和孙某各2万元。

李某买得此画后,于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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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李某、周某等买卖古画纠纷案

赵某、钱某、孙某三人于2010年10月18日共同出资4万元(赵某出资2万元,钱某、孙某各出资l万元)购买了一幅古画。三人商定,由赵某保管,并约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卖此画。11月2日,赵某的邻居李某见到此画,大为欣赏,表示愿意出高价买得此画。于是赵某便以6万元的价格将画卖给了李某。11月20日,赵某将卖画的情况告诉了钱某和孙某,他们觉得画的卖价还可以,便要求分得卖画所得款,赵某随后分别给了钱某和孙某各2万元。

李某买得此画后,于12月9日又将该画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周某,双方约定周某先付4万元,余款在4个月内付清,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李某保留该画的所有权。周某的表弟吴某也很喜欢该画,12月24日,吴某以8万元的价格从周某那里买得此画。吴某觉得画的装裱不好,便将它送到点石斋装裱店装裱。因为吴某没有按期付给装裱店装裱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点石斋装裱店通知吴某在30天内付清费用,否则将处理该画。吴某因忙于婚事,在30天内未支付该费用。于是装裱店便将该画折价受偿,扣除其费用后,将余款补偿给吴某。吴某得知此情况后,表示坚决反对。

其间,李某因需用钱,于12月16日将该画抵押给郑某,郑某此前就知道李某有这幅画。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来郑某在点石斋装裱店见到此画,这才知道李某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画卖给了周某。周某于2011年2月死亡,其财产由其妻子和儿子继承。于是郑某便去找李某理论。李某又找到吴某,要求其返回该画。

【问题】

1.赵与李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某与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周某是否享有该画的所有权?若周某已经向李某支付了6万元的价款,李某是否可以主张取回此画?

4.吴某是否应当将画返还给李某?为什么?

5.装裱店行使留置权的做法是否妥当?

6.李某能否以该画抵押?为什么?

7.对于周某的做法,李某应如何主张权利?

1.赵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因为其行为已经得到钱某和孙某的追认。

2.李某与周某已经达成买卖画的协议,该买卖行为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该合同有效。

3.周某不享有所有权,李某不可以主张取回该画。因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只有在周某付清画款后,该画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而周某在2011年2月死亡,余款尚未付清。同时,周某支付6万元已超过该画总价款的75%,因而李某不得要求取回。

4.不应当。因为吴某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装裱店虽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

6.李某可将该画抵押给郑某,因为当时李某仍为该画的所有人。

7.李某应依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周某的财产继承人(其妻子和儿子)在所继承的遗产限额内予以清偿画的余款。

此类题目涉及的法律关系是解题重点,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1)赵、钱、孙的共有关系;(2)赵、钱、孙与李的买卖关系;(3)李与周的买卖关系;(4)周与吴的买卖关系;(5)吴与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李与郑之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7)周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李与周的妻子、儿子间债的清偿关系。还应当注意掌握动产抵押与善意取得的认定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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