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涛被宣告死亡案
李宏涛是某市印刷厂的推销员,2002年1月去广州联系业务,之后一直没有音讯,虽经李宏涛的家属和厂方多方寻找,仍没有发现任何消息。在李宏涛失踪期间,厂方一直按原有工资标准,每月将李宏涛的工资发给其妻子向长月。2007年,印刷厂新厂长上任后,遂决定停发李宏涛的工资,并与向长月及李宏涛的父母协商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宏涛死亡。向长月未表示反对,但李宏涛的父母表示反对。
2008年8月,向长月不顾李宏涛的父母反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宏涛死亡。2009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李宏涛死亡。李宏涛的财产依法由向长月和他的父母继承。法院宣判后,印刷厂一次性发给向长月抚恤金2万元。一年后,广州市某区公安局通知向长月,说李宏涛因心脏病发作于12月20日死于该市。经查,李宏涛在临终前曾立有口头遗嘱(有两名护士在场),将其老家的财产留出3万元给其侄子,以助其上学。因治病,李宏涛欠医院医药费2万元。
【问题】
1.若印刷厂向法院申请宣告李宏涛死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2.若李宏涛的父母不同意,向长月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宏涛死亡?为什么?
3.李宏涛的死亡日期应是哪一天?
4.李宏涛在广州某医院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5.印刷厂的2万元抚恤金是否属于李宏涛的遗产?为什么?
6.若李宏涛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则其被继承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7.李宏涛欠医院的医药费首先应由谁来偿付?
1.法院不应受理印刷厂的申请。因为李宏涛的父母享有顺序在先的死亡宣告申请权并且反对对李宏涛进行死亡宣告。
2.向长月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因为向长月是可以申请宣告李宏涛死亡的第一顺序人,李宏涛的父母是第二顺序人,顺序在先的申请权对顺序在后的申请权有排他效力。
3.李宏涛的死亡日期应是2009年10月26日。
4.该遗嘱有效。因为李宏涛在某市被宣告死亡期间仍在广州市生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该遗嘱符合口头遗嘱的成立要件。
5.该2万元抚恤金不属于李宏涛的遗产。因为其是专属于向长月所有的。
6.被向长月和李宏涛的父母继承的财产,如果原物存在,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存在,则由向长月和李宏涛的父母给予适当补偿。
7.首先应由向长月和李宏涛的父母在其继承的范围内进行偿付。
解答本题应注意:(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先后顺序且有排他性;(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不是遗产;(3)撤销死亡宣告后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