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诉乙公司担保纠纷案
2009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09年10月1日前向乙公司提供货物,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甲公司支付200万元货款。2009年9月20日,甲公司完成了货物的生产,但此时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在这段时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其决定中止合同的履行直至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乙公司提供了自身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但是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范围。在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后,10月1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但乙公司终因经营状况恶化无力支付货款。2009年12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2010年1月1日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甲公司胜诉,乙公司机器设备被拍卖后得价款90万元。同时,甲公司又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
1.甲公司在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可否请求乙公司先行支付货款?为什么?
2.甲公司可否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可以采用何种简便快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4.若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进行抵押而非乙公司以自身设备进行抵押,则甲公司可否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若丁公司是以一栋违法建筑为乙公司抵押,乙公司亦知情,但甲公司并不知其为违法建筑而予以接受,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无效,则丁公司是否仍然需要向甲公司承担责任?其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
6.若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2012年3月18日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7.若乙公司的机器设备中的一部分由张三承租,在对该部分设备进行拍卖的时候张三主张优先购买权。张三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1.甲公司不能请求乙公司先行支付货款。因为甲公司所享有的不安抗辩权只有中止履行的效力,没有让他方先行履行的效力。
2.甲公司不能先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应当承担1 1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机器设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在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抵押物后,甲可以依据该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4.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就抵押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丁公司仍然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责任。由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乙公司与丁公司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
6.甲公司不能胜诉。因为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保证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7.不能。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动产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理解不安抗辩权的性质,即其只有暂时不履行自己义务的效力;对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情况下二者责任承担问题应区分清楚;注意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关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的最新规定;民法上,明确只有房屋承租人和共有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