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曾某危害国家安全案
陈某,无国籍人,受雇于某国际恐怖组织。2012年进入我国某市,结识中国人曾某,并邀请曾某一起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后二人被侦查机关抓获,经该市检察院批准对两人予以逮捕。经过讯问,侦查机关认为二人罪行严重,遂通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陈某提供法律援助,但告知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因三岁的女儿无人照看,曾某的舅舅王某向侦查机关申请对其改为监视居住。经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对曾某改为监视居住,但为了防止曾某与其他同案犯联系,决定对其进行通信监控,一直持续到法院判决。侦查人员询问陈某的邻居乔某时,乔父担心乔某及家人的安全,要求侦查机关提供保护,获得准许。侦查机关认为对陈某的个别间谍活动尚未查清,在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后展开技术侦查,并将侦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附卷,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还给了陈某。审查起诉时,检察院讯问陈某,陈某称自己不通晓本地方言,被侦查机关讯问时没有翻译在场,受到误导。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提交讯问录像,但侦查机关回复称讯问陈某过程中并未录音录像。检察人员经审查发现,陈某确实不通本地语言,讯问时也没有翻译在场,但是并不存在侦查人员误导陈某的情形,因此认为陈某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待案件事实查清之后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曾某无期徒刑。
【问题】
请指出案中程序不合法之处。
1.对陈某批准逮捕的程序不合法。逮捕陈某应当由该市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做出批准逮捕的批复。
2.曾某的舅舅向侦查机关申请对曾某监视居住不合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舅舅不是近亲属。
3.侦查机关对曾某改为监视居住不需要经检察院批准,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4.侦查机关对曾某进行通讯监控一直持续到法院判决不合法,对监视居住的人进行通讯监控仅限于侦查期间。
5.乔父申请证人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权申请保护的只有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本人。
6.检察院对技术侦查获得的材料的处理不合法。应当将技术侦查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及时销毁。
7.侦查机关讯问陈某没有录音录像不合法,根据案情可知陈某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讯问陈某应当录音录像。
8.检察院对陈某供述的处理不合法,陈某不通晓当地语言,讯问陈某应当为其聘请翻译;而没有聘请所得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