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非法拘禁案
甲市A县的陈某于2008年向同县王某借款3万元后逃匿。2011年3月16日,王某打听到陈某藏匿于甲市B县,遂将陈某劫持并拘禁于B县某出租屋内,向其索要欠款及利息共8万元,陈某表示无钱可还,王某又将陈某转移至甲市C县继续索要欠款,不料陈某于C县逃脱并报警。后王某于甲市D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1年4月7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拘禁将其拘留,同年4月10日,检察机关对王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王某执行逮捕时,办案人员告知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人员对陈某进行强制人身检查并确定为轻伤;同时,经公安机关申请,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发搜查证后,侦查人员对陈某被拘禁的出租屋进行搜查并制作了搜查笔录,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确认。2011年6月20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人员联系到陈某,希望听取陈某作为本案被害人的意见。陈某表示自己已出国,没时间返回甲市,但可提交书面意见,公诉人员对此予以接受。后检察院机关就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搜查笔录产生疑问,遂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并在调查核实中发现了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经当庭展示后,合议庭将该证据采纳为主要定案依据。经审理,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问题】
1.A县、B县、C县、D县人民法院中,哪些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如何处理?
4.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若陈某以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系王某前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司法机关应如何处理?
5.本案中法院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一系列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若合议庭对本案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并非触犯非法拘禁罪,而是构成抢劫罪,则应如何处理?
1.A县、B县、C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D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为A县人民法院为被告人王某居住地法院,B县、C县人民法院为被告人犯罪地法院,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和犯罪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D县人民法院为王某被抓获地法院,被告人被抓获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2.本案中公安机关有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1)公安机关对王某执行逮捕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不合法,应在对王某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或讯问时即告知其相应权利;(2)公安机关对陈某强制进行人身检查不合法,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能够强制进行;(3)公安机关的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不合法,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4)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只有侦查人员签字不合法,还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检察机关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若检察机关仍认为证据不足的,既可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也可在认为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情况下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4.合议庭应首先判断陈某的回避申请是否合法:该公诉人为办理本案的检察人员,又系被告人王某前妻,满足“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这一法定条件。对此,合议庭应当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到通知后,应考量张某与王某的关系是否已达到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程度,据此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5.本案中法院对存疑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调查核实的证据不经质证即予以采信的做法不合法。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法院应按照审理认定的抢劫罪对王某进行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