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公司财务处会计章某,和本处另一出纳会计陆某多次勾结起来涂改购物单,从中贪污公款30万元,二人各分得15万元左右。不久案发,章某、陆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曾收集到以下证据:
(1)被涂改的单据六张,经鉴定,是陆某的笔迹;(2)陆某、章某二人供认作案过程的口供;(3)章某得款后将赃款存入银行的六张定期存款单;(4)销货单位发票存根。
问题:
1.检察机关侦查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上述证据各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3.假设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2012年8月3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表示无力聘请律师,未委托律师辩护。8月6日,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了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8月8日,在法院门口贴出关于公开审判的公告。8月9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没有律师出庭辩护,最终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现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错误?有哪些错误?
4.假设陆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因患肺结核予以监外执行。陆某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接到监外执行通知后,几次通知其报到,接受监督改造,陆某未加理会,躲藏起来。2012年经录用单位的审查、体检、劳动部门审批,被某企业聘为会计,2013年年初,陆某利用工作之便,盗窃企业原材料,价值达18万元。问:陆某在服刑期间患病能否监外执行?前后罪并罚时,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应从什么时候起算?
【参考答案】
1.人民检察院侦查此案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主体是国有公司的财务人员,按国家工作人员处理,所以是贪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范围。
2.该案的证据分别属于:
(1)“被涂改的单据六张”,既是书证又是物证。因为一方面要以涂改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还要以单据的字迹来证明案件事实。(2)“陆某、章某二人供认作案过程的口供”是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予以承认的供述,属于被告人陈述。(3)“经鉴定是陆某的字迹”属于鉴定意见。因为该意见只对被涂改的笔迹是否属于陆某这一事实作出科学判断,符合鉴定意见的范围。(4)章某得款后将赃款存入银行的“六张定期存款单”和“销货单位发票存根”都属于书证。
3.本案程序上的错误:
(1)在开庭1 0日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本案中只有6日,不正确;(2)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而本案在开庭1日前公布,不正确;(3)本案中被告人没获得律师辩护,不正确。
4.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患有肺结核,符合暂于监外执行条件,可以暂于监外执行。前后罪并罚时,前贪污罪未执行完的刑期,应从派出所通知其报到、接受监督改造之日起计算。
【法理分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8条第2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些都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是正确的。
2.《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等。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证材料。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以是图表和符号。本案中被涂改的单据、定期存款单以及发票存根都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是陈述,通常也成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和罪轻的辩解。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一个物体同时以上述两个方面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也是物证。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3.《刑事诉讼法》第1 8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些期间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章某、陆某贪污数额各为1 5万元,可能判处死刑,且其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本案中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辩护是错误的。
4.《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案中陆某被判处1 0年有期徒刑,并且患有肺结核,可以对其实行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陆某虽然被暂予监外执行,他的身份仍然是罪犯,对于陆某对居住地公安机关通知其报到并接受教育改造不加理会,并躲藏起来,其逃避监督改造的时间不应计入其刑罚的执行期间,所以,陆某前犯贪污罪没有执行的刑期应从其逃避监督改造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