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抢劫案

2007年6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为防止谭某家人转移财产,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遂于当日没收谭某财产。

高级人民法院指派一名审判员对谭某抢劫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谭某用自制的炸药包作为抢劫工具,抢劫该市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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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抢劫案

2007年6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为防止谭某家人转移财产,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遂于当日没收谭某财产。

高级人民法院指派一名审判员对谭某抢劫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谭某用自制的炸药包作为抢劫工具,抢劫该市银行的事实,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宜读、出示、质证和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谭某本人亦曾供述,足以认定。谭某的行为社会影响极坏,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惩处。此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封决同意判处谭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书面审查案卷材料,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予以核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于9月3日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并送达原审人民法院。谭某提出要会见他的妻子和女儿,并提供了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

原审法院接到死刑命令后,于9月18日在司法警察的临场监督下,完成了死刑的执行。

【问题】

1.本案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中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程序是否合法?

4.核准死刑后,谭某提出会见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

5.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过程中,有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6.若死刑执行前谭某揭发原任职单位一领导的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并提供了详细证据,法院应知何处理?

1.(1)死刑判决宣告后3日就报请复核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复核。

(2)中级人民法院于判决宣告3日后没收谭某财产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在经过核准之前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执行。

2.(1)高级人民法院指派一名审判员进行审理是错误的。应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同意判处死刑是错误的。应该用裁定。

3.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4.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谭某的会见申请。

5.(1)接到执行死刑命令的第15日才执行是错误的。应当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7日内执行。

(2)由司法警察进行临场监督是不正确的,应由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6.原审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考生要注意将25 1条规定的“停止执行”与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暂停执行”区别开来。主要表现在:第一,停止的原因不同。前者停止的原因是三种法定情形,只要有证据证明具备其中之一者,则应当停止执行;后者停止执行的原因则是,只要认为可能有错误,就应停止执行,究竟有无错误,可在停止执行后通过调查研究解决。第二,停止的时间和场合不同。前者是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7日内在羁押场所发现的;后者则是在交付执行后、实施执行前,在刑场或羁押场所发现的。第三,决定停止执行的主体不同,有权决定“停止执行”的是原审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暂停执行”的是临场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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