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子勇诉A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案

肖子勇和肖子胜是A县某村村民,两人的耕地相邻。2010年,肖子胜在与肖子勇相邻的土地上栽了一排杨树。肖子勇认为肖子胜将树苗栽种在其耕地内,故向肖子胜主张土地使用权利,但肖子胜不予认可。2010年5月7日,肖子勇将肖子胜栽种的杨树全部拔掉。当日,肖子胜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5月27日,A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肖子勇裁决行政拘留5日。

肖子勇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肖子勇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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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子勇诉A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案

肖子勇和肖子胜是A县某村村民,两人的耕地相邻。2010年,肖子胜在与肖子勇相邻的土地上栽了一排杨树。肖子勇认为肖子胜将树苗栽种在其耕地内,故向肖子胜主张土地使用权利,但肖子胜不予认可。2010年5月7日,肖子勇将肖子胜栽种的杨树全部拔掉。当日,肖子胜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5月27日,A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肖子勇裁决行政拘留5日。

肖子勇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肖子勇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肖子胜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肖子勇的行为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故被告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比,处罚畸重,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变更被告A县公安局对原告肖子勇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改拘留5日为罚款50元。

【问题】

1.肖子胜可否参加行政复议?他享有什么权利?

2.肖子勇的行政拘留处罚,在申请复议期间可否暂停执行?

3.若原告撤回复议后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4.若当地派出所对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其是否可以对该调解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5.若原告撤回起诉后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是否受理?

6.法院直接变更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1.肖子胜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因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肖子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查阅被申请人A县公安局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可以暂停执行。在肖子勇提出暂停执行的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后,肖子勇提供担保,办理了暂缓执行的手续后,原行政拘留可以暂停执行。

3.若原告在撤回复议后,还没有超过起诉的法定期限的,仍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受理。

4.当事人不能对该调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效力,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5.不予受理。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在没有新的理由的情况下,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若原告以不同事实或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合法。这是法院的变更判决。依照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变更。

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常常是司考的重点。对于复议选择案件,以下几个知识点要牢记在心:当事人在申请复议后又撤回复议申请的,当事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仍有权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当事人仍有权申请复议;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起诉,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的,不得再申请复议。还应该注意,对于撤回复议或起诉后又提起诉讼或复议申请的,原来提起的复议或诉讼并不能引起法定期间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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