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三轮车车主不服行政机关收回人力三轮车牌证及车辆案
2009年6月,山西省某市政府召开的一次协调会议决定,在杏花区投放一批三轮车营运牌照:一是以拍卖的形式投放新车,二是对原来只允许在夜间营运的“夜市车”改发白天也可以营业的“白证”,这两种车被车主们称为“新车”。
2009年7月12日,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和该市杏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而有100辆“夜市车”车主在交纳了1万元上牌费、45元牌证费、50元缝布费、10元喷漆打印费、7元工本费、20元每月的管理费后,也终于实现了可以在太阳下蹬车赚钱的愿望。
2009年1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杏花区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营运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决定收回杏花区的所有新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通告的内容是:“收回于2009年7月12日拍卖的为期4年的9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和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限车主于2009年12月1日17时之前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交至交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
【问题】
1.根据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可否设定行政许可?
2.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是否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市政府可否撤销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
4.若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欲先申请复议,谁是复议机关?
5.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对收回新车牌照及车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6.若能提起行政诉讼,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7.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申请行政赔偿?
1.根据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可以设定(创设)行政许可的规范文件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本案中,市公安局与区政府并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资格,故其制定的《协调会议纪要》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市公安局和区政府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市政府可以撤销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
4.市政府是复议机关。因为收回牌照是市公安局和某市杏花区政府共同作出的,所以复议机关为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机关市政府。
5.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对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收回新车牌照及车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撤销行为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权。
6.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7.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本案例是围绕行政许可而设计的。其中难点之一是共同被告的问题。对于《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的理解需要注意:首先,必须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即必须是一个行政决定书、一个文号,并且内容相同。如果是若干个内容不同的行政决定书,或者内容相同但是文号不同,都不是同一个行政行为。
其次,所谓“共同”,应当做实质的理解,即在行政行为的全部或者部分阶段参与意思形成过程,对行政行为的做出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联合执法、共同署名发文、共同组成临时机构执法等。难点之二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必须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形式。注意只有省级的政府规章才,可设定,其他政府规章无权设定。另外,可以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对比起来记忆,考生在记忆一项内容的时候,一定要结合其他相似或相关的内容灵活对比记忆,这样才可举一反三,拓展自己的知识面。难点之三是注意一些有数额限制的许可,其不像申请专利一样以申请的先后顺序决定,而是采用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考生切勿混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