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系D市一国有企业领导。2012年5月25日,夏某受单位指派到L省S市H区参加交流会议。26日晚10时许,夏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在路边一大榕树下遇到了暗娼朱某。夏某主动与朱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朱某带到饭店开房,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S市公安局H区分局。在H区分局接受讯问时,夏某担心此事外传,便化名为“陈荣”,谎称自己是D市个体户,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孙某见其态度恶劣,便对夏某进行了殴打,造成夏某多处瘀伤。5月27日,S市公安局H区分局认定陈荣(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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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系D市一国有企业领导。2012年5月25日,夏某受单位指派到L省S市H区参加交流会议。26日晚10时许,夏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在路边一大榕树下遇到了暗娼朱某。夏某主动与朱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朱某带到饭店开房,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S市公安局H区分局。在H区分局接受讯问时,夏某担心此事外传,便化名为“陈荣”,谎称自己是D市个体户,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孙某见其态度恶劣,便对夏某进行了殴打,造成夏某多处瘀伤。5月27日,S市公安局H区分局认定陈荣(夏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执行行政拘留。夏某所在单位因夏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5月28日,发现夏某被押在S市公安局拘留所,5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1.如果夏某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2.夏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不用再执行H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3.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H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夏某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夏某应以谁为被告?

4.在一审期间,H区公安分局找到了饭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H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5.对治安民警王某和孙某的殴打行为,夏某可否要求行政赔偿?如果可以,应如何要求行政赔偿?

6.如果H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夏某嫖宿的暗娼朱某未满14周岁,H区公安分局应做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夏某可以向S市公安局或H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准予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并不意味不用再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而只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一旦行政处罚决定被认可,公安机关应及时执行原处罚决定。

3.夏某应以H区公安分局为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在一审期间,H区公安分局又向证人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法院不可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为合法的依据。

5.夏某可以要求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夏某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H区公安分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6.如果夏某嫖宿的暗娼朱某未满14周岁,H区公安分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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